汕头市潮阳平北慈善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潮阳平北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健全内部财务控制体系,保障慈善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依法登记的非公募慈善基金会,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依法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所有财务活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接受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所有捐赠收入、项目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簿统一核算,严禁账外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所有资金使用严格遵循章程宗旨及捐赠协议约定,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财务收支、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产管理、项目财务、票据管理、财务监督、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等全部财务工作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财务工作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重大财务事项、大额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监事)负责全程财务监督,对财务收支、制度执行、项目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公示公开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秘书长财务审批负责制,日常财务收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大额资金支出由理事会集体审议决策。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岗位,严格执行会计、出纳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原则。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岗位不得兼任。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格,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九条 基金会年检、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专项检查及清算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专项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严格执行最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公历年度为会计期间,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十二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借贷记账法记账。外币捐赠按实际结汇汇率折算入账。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第八条规定的11项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谨慎性、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重要性原则,规范开展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会计核算业务流程规范、留痕完整,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岗位总体职责
1. 负责基金会全部会计核算、资金管理、预算决算、项目财务、票据管理、档案管理、税务申报、财务公开、审计对接、会计电算化运维等工作;
2. 监督各项财务制度落地执行,防控财务风险;
3. 按时向理事会、监事、主管部门报送财务资料。
第十六条 会计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慈善法》等相关法规,负责基金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准确登记总账、明细账,核算公益捐赠资金、项目专项经费、日常收支等各类资金情况,确保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2. 负责审核各类报销单据、原始凭证、资金收付凭证,严格把控费用支出标准,审核出纳提交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财务收支合规;
3. 负责基金会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确保报表数据准确、报送及时,配合完成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编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4. 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盘查、核算,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及报废的会计核算和登记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5. 负责基金会捐赠账款的精准核算,跟踪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捐赠资金专款专用,符合捐赠方要求,配合做好捐赠信息公开工作;
6. 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工作,对接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各类税种及社保费用的申报、缴纳工作,熟悉公益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务申报合规;
7. 负责基金会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审计报告、捐赠台账等,建立档案管理体系,规范档案借阅、使用流程,确保财务档案完整、安全,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规定;
8. 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协助完成民政年检、等级评估等财务相关筹备工作;
9. 监督出纳工作,完善基金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防范财务风险;
10. 定期向秘书长、理事会汇报基金会财务工作情况,完成基金会安排的其他财务相关工作任务。
11. 负责管理好基金会财务印鉴。
第十七条 出纳岗位职责
1. 负责基金会日常现金、银行资金收付工作,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制度及审核流程,办理现金存取、银行转账、支票收付等业务,确保资金收付准确、合规、及时;
2. 每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月末盘点现金、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证、账账、账实一致;
3. 负责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对接银行办理账户开户、变更、销户、网银U盾保管、回单打印、对账等业务,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台账;
4. 管理基金会财务票据、捐赠票据(电子/纸质),负责票据的申领、开具、登记、核销、归档,确保票据使用规范,严禁违规开具、转借票据;
5. 办理基金会费用报销、备用金借还与核销手续,协助审核报销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完整性,整理、粘贴、装订原始凭证,移交会计入账;
6. 负责基金会财务印鉴(部分)的保管,严格执行印鉴分离、双人管控制度,建立印鉴使用登记台账,严禁外借、违规使用印鉴;
7. 协助完成员工工资、公益项目拨款、捐赠退款等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按时准确。
8. 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和印鉴。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控库存限额,严禁白条抵库、挪用现金、账外现金、坐收坐支、套取现金。
第十九条 现金实行日清月结,定期、不定期盘点,账款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整改追责。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统一合规开立、统一管理,严禁私自开户、销户、出租出借账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杜绝无真实业务票据结算。
第二十一条 每月完成银行对账,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一致。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年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公益、厉行节约”原则。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计划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控超预算支出。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管理费用比例管控,严格遵守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3月23日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管理费用、人员薪酬福利比例合规,不得超标,不得变相分配公益财产。
第二十六条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进度,保障公益项目有序落地。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合法投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所有收入全额入账、全额对公账户收纳,严格区分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分项目独立核算。
第二十九条 接收捐赠必须开具合规公益捐赠票据,做到票款一致、真实合规。
第三十条 实物捐赠按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入账,完善入库、登记、公示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所有收入受法律保护,严禁侵占、私分、截留、挪用。
第八章 支出管理(含分级审批、大额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支出严格遵循尊重捐赠意愿、专款专用、公益优先、厉行节约原则,全部依据合法凭证、完整审批手续支付。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1. 日常小额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2. 10 万元以上项目及经费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3. 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理事会集体审议,形成会议决议后方可执行,全程留痕存档。
第三十四条 限定性捐赠资金严格按照捐赠协议、项目方案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调剂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及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3月23日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执行。人员薪酬严格执行国家法定比例标准,确保各项支出合规达标。
第三十六条 所有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附件齐全、审批齐全,不合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章 公益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所有公益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限定性捐赠资金严格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管控,立项、执行、拨付、结算、归档全流程留痕,严禁挤占、挪用、串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及时完成结算、公示、归档,形成项目财务总结,接受捐赠人及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严格区分项目成本与管理费用,准确归集项目支出,保证项目财务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全部纳入台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折旧、报废、处置严格按制度执行,手续齐全、台账完整。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倾向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受托代理资产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处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资产处置、报废、核销按流程审批,重大资产处置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稳健、低风险原则,以保值增值为目标,严控财务风险。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严禁开展高风险投资,严禁股票投机、民间借贷、违规担保、非法集资、风险理财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 确需开展低风险理财、资金增值业务的,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全程公示、留痕管理。
第四十九条 所有投资收益全额入账、统一核算,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二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条 基金会公益捐赠票据、财政票据、税务票据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定期核销、全程监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票据据实开具、票款一致,严禁虚开、套开、转借、涂改票据。
第五十二条 作废票据全联次留存归档,票据存根按年度整理归档,保管期限合规。
第五十三条 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台账,做到可查、可溯、可核对。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按时报送理事会、监事及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定期开展财务分析,重点分析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执行情况、费用结构等,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与关联交易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理事会决策监督、监事日常监督、社会公众监督、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及亲属、关联企业与本会发生业务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第五十九条 重大关联交易必须经理事会审议、全程公示,杜绝利益输送。
第六十条 每年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章 财务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公开透明、主动公示原则。
第六十二条 定期公开:捐赠收支情况、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管理费用比例、重大资金支出、关联交易等重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示渠道包含民政指定平台(如:慈善中国)、本会网站、公告栏、对外宣传平台等,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审计报告、票据存根、电子数据、项目财务资料等全部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会计档案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防火防潮防盗,严格执行法定保管年限。
第六十六条 档案查阅、复制、外借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到期档案按法定程序销毁。
第十七章 财务人员变动与工作交接
第六十七条 财务人员调岗、离职必须完整办理工作交接,未完成交接不得离岗。
第六十八条 交接内容包含账务资料、账簿凭证、印章、U 盾、票据、台账、电子数据、软件密码及未结事项书面说明。
第六十九条 交接实行专人监交制度,交接双方、监交人签字确认,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归档留存。
第七十条 财务人员对任职期间财务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基金会财务数据。
第十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七十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会计电算化工作,保障财务电子核算合规、数据安全完整、系统运行稳定,结合本会财务软件实际使用情况,特设立本章规范。
第七十二条 本会财务核算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所有记账、审核、记账、结转、结账、报表生成、账务查询均通过正规合法财务软件完成,实现会计核算标准化、电子化、规范化。
第七十三条 电算化实行岗位权限分离管理,设置系统管理员、财务操作员岗位,专人专号、权限分级、互不越权,严禁共用账号、私自授权、外人操作系统。
第七十四条 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电算化流程规范操作,依据真实原始凭证录入数据,确保电子账务真实、准确、可追溯,严禁私自篡改后台数据、反结账、反记账。
第七十五条 建立月度双备份制度,每月结账完成后及时对账务数据进行本地+U盘双备份,建立备份台账,防止数据丢失、损坏。
第七十六条 财务专用电脑专机专用,定期查杀病毒、维护系统,严禁安装无关软件、接入陌生外接设备,保障财务软件及财务数据安全。
第七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生成的电子凭证、电子账簿、电子报表、备份数据全部纳入会计电子档案统一管理,与纸质档案同步留存、合规归档,保存年限符合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电算化系统出现故障、数据异常时,操作人员立即停止操作并上报处理,严禁私自修改系统程序与后台参数。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汕头市潮阳平北慈善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