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管理制度
分类:基金会管理制度
时间:2026-06-10
汕头市潮阳平北慈善基金会
监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单人监事履职行为,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1名,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二、任职规定
第三条 监事须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具备财务或法律相关基础能力。
第四条 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按章程执行,可连选连任。
三、监事职责
第六条 监事主要职责:
1. 监督理事会、秘书处依法依规、按章程开展工作;
2. 检查财务收支、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及年度审计情况;
3. 监督公益项目立项、执行、资金使用合规性;
4. 监督基金会信息公开、公益公示落实情况;
5.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违规事项提出纠正意见;
6. 配合民政、业务主管单位检查,每年提交监事履职报告。
四、履职规则
第七条 监事可随时查阅本会财务、项目、会议档案等资料,相关人员须配合。
第八条 发现违规使用资金、违规决策、项目不实等问题,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可向主管部门反映。
五、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监事独立履职,不受任何个人和部门干涉,有权列席各类重大会议、提出质询建议。
第十条 监事须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利用身份谋私利,不得干预基金会正常运营。
六、责任与附则
第十一条 监事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按章程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