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平北慈善基金会
理事会会议制度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潮阳平北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不影响理事会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理事会以会议形式作决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需要理事会决策可随时召开理事会。
每次召开理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监事列席参加,列席者无表决权。若属于临时召开会议,可另定召集理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若理事长不能主持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作出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决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监事在会记录上签名,理事要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负责,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加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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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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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指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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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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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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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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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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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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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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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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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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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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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组织架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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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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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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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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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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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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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