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平北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汕头市潮阳平北慈善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汕头市潮阳平北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推动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平北慈善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本基金会志愿者活动内容均为《汕头市潮阳平北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恤孤助残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二)赈灾救援,抗击疫情等重大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捐助;
(三)奖教、奖学、助学等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本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秘书长为档案管理的分管领导。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基金会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接收、整理、分类、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日常文件整理工作,组织完成基金会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及必要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基金会秘书处将志愿活动信息对外发布,志愿者依据个人情况自愿报名参加。
第五条志愿活动中,志愿者依据活动分工,明确自身职责,协调配合活动顺利开展。
第六条每次志愿者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可针对活动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基金会负责建立志愿者名册,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本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本基金会对志愿活动中不履行分工职责,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志愿者,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平北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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